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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比如:上海XXX公司广州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分公司注册时,需要递交分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的场地证明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设立登记时递交的场地证明文件当中,租赁合同必须由总公司签署。具体要求如下:


属于自有房产的(注意比须是商业用途性质的房产,如写字楼、商铺、厂房;如非商业用途,要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租赁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出租房屋只作临时商用予以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交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标注了"该合同予以注记备案"或"该房屋地址未作产权验证"字样的,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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