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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代理记帐管理办法》哪些改革?有何亮点?

  文章作者:乐纷财税   浏览量:2581   类型:行业资讯   日期:2017-08-26  分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新《管理办法》有何亮点?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资格申请要求。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放宽市场准入,删除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项准入条件,并将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应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四项。另外,代理记账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向其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二、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在批准后也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加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强化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了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对于无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两项重大改革


一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由迁出地审批机关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即可,代理记账机构无须重新申请证书。


二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


新《管理办法》实施后,财政部将不再印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改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随着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些规模较大的代理记账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目前,各地区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尚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理记账机构的跨区域发展。为此,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一是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是代理记账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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